“我在准备给洪英一凡地产公司的时候,就有考虑到洪英或许会变本加厉。”
“所以,我在合同的最后一页上清楚的标注过。”
“如果半年考察期内洪英无法胜任,自己有权收回洪英股份。”
这些,可都是白纸黑字写在合同上的。
不同于此前商会的霸王合同上面的文字游戏。
最后的标注是有明确规定“胜任”的。
其中一条,就是洪英必须在半年内将公司盈利提升三成。
虽说现在已经达到了,不过李庶只需要振臂一呼。
所有与一凡地产公司签订合同的公司,会立马终止合作。
到那个时候洪英就是光杆司令。
李庶,自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,来收回公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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